【精华】商品房买卖合同汇总五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抵押人:
地址: 抵押权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年 月 日签订的《xx合同》同时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位于 幢 房产证号
抵押人已于__年__月日与____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二、抵押人义务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实际存在,无产权争议,抵押人合法拥有。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不得以任何违法方式转移抵押物,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
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 ……此处隐藏4213个字……总结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中开发商提交备案的资料是否应该包括购房人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文件。审判员提出了一个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意见,他认为既然双方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发生了歧义,而该条款又是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局在20xx年联合监制的标准文本,则该文本的最终解释权归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局。所以只要走访一下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局就可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的真正涵义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这一做法,认为由制订文本的单位解释文本的涵义是正确和公平的。经法院向浙江省建设厅法规处负责该合同样本制订的处长咨询,处长对该条款做如下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是否提交了全部资料的证据就是产权登记机关在收到出卖人资料后出具的受理单;如果产权登记机关向出卖人出具了受理单就证明出卖人已经提交了全部资料,如果产权登记机关没有向出卖人出具受理单就说明出卖人提交的资料还不全。浙江省建设厅其实没有规定出卖人必须办理产权大证,这是下面的产权登记机关自行设置的程序。总之,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了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颁发产权证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与开发商无关。申领产权证的主体也是买受人不是出卖人。”根据这一权威解释,可以明确开发商提交备案的资料不包括购房人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文件。至此该案件的纠纷告一段落,同时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的真正涵义。